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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向社会公开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8/6点击次数:1481

     【导读】8月5日,为规范生态环境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起草了《生态环境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5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积极建言献策。有关意见可书面反馈至生态环境部。
 
       此管理办法包含六个章节,分别是总则,起草,合法性审核,送审、决定与发布,发布后的监管,附则。

        总则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生态环境部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实施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文件,可在一定时间内重复使用。本办法适用于文件的起草、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查、决定、发布和后续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六)涉及机构编制的事项。
 
  第二章起草中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司(办、局、中心)应当对拟设立的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政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开展社会风险评估。此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起草司(办、局、中心)应当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应对预案。
 
  在合法性审核中,对拟由生态环境部印发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与标准司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务院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是否存在违法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内容;
 
  (七)是否与生态环境部已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八)制定程序是否完整;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关于送审、决定与发布,起草司(办、局、中心)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并将处理情况,连同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以及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部常务会议或者部长专题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由起草司(办、局、中心)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请部负责人签批同意后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中国环境报等途径公开向社会发布。
 
  文件发布后,法规与标准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情况通报。对立法机关、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法规与标准司负责组织统一清理;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司(办、局、中心)负责。修改、废止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开发布。
 
  以上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实施后,原环境保护部 2016年5月19日发布的《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环办政法〔2016〕52 号)将即刻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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